2017年以来,平昌法院根据新《行政诉讼法》要求,加强行政审判改革,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,化解行政争议,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
一是推行行政审判庭审实质化,发挥庭审效果。克服行政案件“庭下实体审、庭上走过场”的形式主义,确立庭审在审判中的核心位置,落实庭前会议制度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、加强庭审辩论制度、加大当庭裁判力度,确保“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、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、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、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”,充分发挥了庭审效果。
二是实行繁简分流,提高审判质量。在全院推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大形势下,针对行政案件的类型化和行政审判的独特性,不失时机地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,将行政案件按照相对的难易程序分为行政非诉审查案件、简易程序案件、相对简单的普通程序案件和相对复杂的普通程序案件,实现分案繁简有序、优化审理程序,做到简案快审、难案精审。
三是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,节约诉讼资源。改革以往的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模式,对于符合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“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,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,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,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”第一审行政案件,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,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,节约了诉讼资源。
四是深度推行协调机制,力求案结事了。根据合法自愿、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,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,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,动员行政机关在合法及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考虑相对人的诉求,促使原告撤回起诉,轻松化解了行政争议。(吴敏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