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:申请人田某某,男,生于1969年3月5日,系精准扶贫户,家住南江县北极乡芭蕉溪村4社,其房屋因年久失修,无法入住,被列入异地扶贫搬迁。2016年11月11日田某某将旧房屋拆除工程交予蔡某某,蔡某某连同屈某某等人作业,在作业过程中,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屈某某受伤并当场死亡,现屈某某家属要求房主对其死亡进行赔偿。
根据《法律援助条例》相关规定,田某某为精准扶贫户,符合援助条件,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指定到大河镇法律援助站。大河镇法律援助站接受委托后,办理了相关手续,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。经了解,此案主要矛盾纠纷在于屈某某家属要求房主田某某进行赔偿,而田某某认为自己属于工程承揽制,自己不负有责任,导致屈某某死亡的责任应由蔡某某承担,但田某某与蔡某某只是签订简易合同,合同并不能体现工程为承揽制。
在了解到详细情况后大河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田德生,积极组织三方进行调解,力争三方能达成一致意见,最后在南江县北极乡芭蕉溪村民委员会、芭蕉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田德生的共同努力下,三方达成一致,签订和解协议,造成屈某某死亡的责任由三方共同承担,田某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,支付屈某某四万元。
案件点评:田某某房屋改造工程,共有三种形式,分别为承揽,承包与自建雇佣,由于田某某与其他两人都不具有主体资格,所以不适用承包,只能是承揽与雇佣,对于这两者在责任承担上的区别在于,承揽制为蔡某某在田某某处拿到房屋改造工程,屈某为蔡某提供劳务在作业中屈某某死亡,其责任由承揽方承担,田某某不承担责任;雇佣为田某某雇佣二人为其进行房屋拆除,期间屈某某死亡的责任由雇佣者承担。本案中由于蔡某与田某约定不明确,对屈某身亡蔡某承担主要责任,田某承担次要责任,因此为避免此类现象,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其性质。
(邵孝) |